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伤残补助金等。死亡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家法律制订,根据工伤等级和地方特点确定具体标准。
法律分析
一、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项目有哪些?
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项目有: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还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重庆市工作赔偿标准也是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制订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应当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工伤赔偿标准。有关工伤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工伤伤残鉴定的结果来进行认定,不同的工伤等级都有着不同的工伤赔偿标准,具体以实际为准。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重庆市的工伤赔偿标准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等。对于造成死亡的情况,还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相关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重庆市的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伤等级进行认定。具体赔偿标准以实际情况为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