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 减刑 ,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2、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3、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4、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5、判处 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 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 管制 、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 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