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社会公共秩序,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行为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一般来说,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有以下13种:
(1)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3)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
(4)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5)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6)扰乱丈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7)散布谣言,谎报危险、疫情和警报。
(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
(9)威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10)寻衅滋事。
(1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1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13)以宗教、气功的名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11)以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