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了被害人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利,或毁坏财产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为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导致丧失能力或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刑事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失,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审理的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受到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损失;
3、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发现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执行的,应当裁定暂停或者终止执行;
4、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考虑量刑情节;
5、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造成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的必然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犯罪,公权力侵权,非实际、必然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