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敲诈勒索罪具体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并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捕风捉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告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所告发的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在这一阶段,尚不要求证据达到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为何犯敲诈勒索罪以及犯敲诈勒索罪的目的、动机、手段、方法等一切案件的情节,但在这一阶段也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确已发生,然后确认具体的管辖范围,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具体而言,敲诈勒索3千元以上不足4千元,为管制刑;数额4千元以上不足6千元的,为拘役刑;数额6千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百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敲诈勒索数额2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敲诈勒索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部分,每增加3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数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5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