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法律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落实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一、落实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提留政策
(一)计提范围
市本级包括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的行政区域内(下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
(二)计提标准
从2011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规定的计提口径和比例计提,即:按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按以上口径计算的土地出让收益率低于20%的,按20%计算应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