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1、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
2、重视消除造成事故的原因,这是防止事故重演的重要措施。
3、注意综合治理。既要防止原有事故的处理引发新的事故,又要注意处理方法的综合应用。
4、凡涉及结构安全的,都应对处理阶段的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提出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在处理中严密监视结构构件的稳定性
5、对需要部分拆除的事故,应充分考虑对相邻区域结构的影响,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拆除方案,要严防对原有事故的处理引发新的事故
6、在不卸载条件下进行结构加固时,要注意加固方法和施工荷载的影响。要充分考虑对事故处理中所产生的附加内力,以及由此引起的不安全因素
7、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从施工准备到完成处理工作,均应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