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参加资格,按一定顺序构成水平,直接或间接以发展者数量为报酬或回扣依据,诱惑,威胁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欺骗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宣传活动,处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罚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对于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条规定的流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况严重:
(一)组织、领导参加流通活动的人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接接受参加流通活动的人支付的流通资金累计达到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领导流通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以内组织、领导流通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直接或间接发展参加流通活动的人累计达六十万元以上的社会流通活动的人,受过严重影响的社会流通活动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