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凭营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注册号到所辖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业务窗口或公安机关的受理点进行网上立户,领取系统用户名和密码。
2、给员工发放表格,帮助员工填写保证正确。并要求员工在表格背面粘贴复印件、数码照相回执,申请人为20―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的,还需粘贴报告单,收回《居住证申请表》并校对相关信息后在相片处加盖骑缝公章。
3、按要求如实录入申请人信息。办理的人员在系统的模块中通过系统提供的查询功能列出要申报居住证的人员并提交,同时打印办证清单。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到所辖地居住证受理点递交清单及申请表格等相关资料,统一缴纳办证费用。
4、受理点受理后打印办证回执,到了规定的日期之后凭回执到原受理点领取居住证。申请人到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申请材料。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缴费、取得办证回执。在预约日期或之后凭回执领取居住证。第二条公民离开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合同、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