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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2024-07-02 来源:客趣旅游网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股东滥用权利造成损失;2.出资不足,股东补足差额;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无法独立,股东连带承担债务;4.发起人未缴足出资,应补缴,其他发起人连带责任;5.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连带承担债务和返还股款责任。根据《公司法》,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足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发起人出资不实的责任,应当补交,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股东滥用权利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出资不足应补足差额,其他股东也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发起人未缴足出资应补交,其他发起人连带责任;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设立行为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责任。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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