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甲方):乙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用品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
第二条质量标准: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三条交(提)货时间: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四条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双方对汽车用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通过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判定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汽车用品检验机构出据的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五条付款方式
甲方货物交予乙方,乙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开具等额发票,甲方一次性付清货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汽车用品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总额(依据银行当时利率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延期交付用品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如数退还乙方支付的汽车用品款项,乙方还可继续追究甲方按已交付用品款的1%支付违约或适用定金条款。
2、甲方明知用品严重存在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汽车用品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用品货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乙方应付款总额(依据银行当时利率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延期付款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如数将汽车用品退回甲方,甲方还可继续追究乙方按已交付用品款的1%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