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报废日期之前将机动车向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回车辆管理机构,由车辆管理机构加注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