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死亡后,职工的继承人、受馈赠人是可以将逝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需要提供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原件,如果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馈赠的人,那么,被宣告死亡或死亡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将会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薪资收入的规章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章,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