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格式条款冲突时应该以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为准。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