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举报投诉的权利,以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运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分析
没有补偿。首先,能不能获得拆迁安置,要看一直居住在此的的居住人的身份是什么。如果是同住人,则涉及同住人资格认定问题。是否符合同住人认定标准,决定着各方权益包括安置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其次,要看户口是不是在公租房所在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符合动迁安置资格要求的实际居住人,有户口在里面,实际居住过房子满一年,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可以主张分配动迁利益的,与承租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拆迁安置的补偿问题,需要考虑居住人的身份和同住人资格认定问题。结婚后居住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常住户口,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可视为同住人。然而,一旦获得拆迁补偿款,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另外,符合动迁安置资格要求的实际居住人,如户口在公租房所在地、居住满一年且未享受福利分房,可以主张分配动迁利益,并可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法律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