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申述应到被告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立案;如果被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可以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立案;如果被告符合特定情形,可以到原告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果被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同,常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于特定情形的民事诉讼,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或常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分析
申述离婚应当到被告居处地申述立案,假如被告居处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述立案;假如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则情形之一的,到原告居处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述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则: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居处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居处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纳强制性教育办法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拓展延伸
原告住所地是否适用于离婚诉讼的管辖权?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住所地是否适用于管辖权的问题是一个关键的考虑因素。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起。原告住所地的管辖权确保了方便原告起诉的权益,并减少了对原告的不便。然而,有些特殊情况下,如双方住所地不同、婚姻关系与住所地无关等,原告住所地可能不适用于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管辖权。因此,具体是否适用于原告住所地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最终,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最终的管辖权决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应根据被告的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如果被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如果被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情形之一,原告可以选择在原告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住所地是否适用于管辖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最终,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最终的管辖权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