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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如何处理

2024-07-14 来源:客趣旅游网

(作者: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明彦)

我们知道,设立公司时股东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出资,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但如果公司设立之后,经营过程中,由于特定原因,股东欲解散公司,而解散公司时,由于我国公司法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就可能出现尚有未实际缴纳的出资,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股东还需要补缴吗?

首先,单纯从理论上分析,毋容置疑,当决定解散公司的时候,虽然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或部分尚未到期,但由于公司已经决定解散,不再继续经营,公司主体将要注销,尚未缴纳的出资则应当全部补缴到位,属于资本加速到期的一种情形。

但从实务上看,却未必如此简单。这里涉及到一个主要问题是,公司解散时是否对外负债。还有一个程序问题是,公司解散,必须先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果公司没有对外负债,股东会可以自行协商,需要不需要补缴出资取决于股东会最后形成的决议。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不予补缴。试想,如果必须补缴,而认缴的资本一般也都不是小数额,一是股东一时难以筹集这么多款项进行缴纳,二是,即便有能力或可以筹集到款项进行补缴,但,由于公司对外并不负债,经清算,刚刚补缴的出资基本上随即还是需要再退还给股东,从实际效果上考虑,确实没有这个必要。而如果公司存在对外负债,那就不是公司股东可以自行协商的问题了,这将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问题。公司股东到期该交未交的出资以及认缴尚未到期的出资,公司解散时,是都应视为公司的清算财产的。当经过清算,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则需要补缴相应的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可见,如果公司股东不予补缴出资或因未履行清算时对债权人的相关义务,公司股东或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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