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经过质证。与其他证据相比,当事人通常不会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异议主要在于客观性和关联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在证据形式上接近证人证言。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国家档案材料、涉及秘密信息和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律分析
询问笔录属什么证据种类?
法院所做的询问笔录也需要在庭审上出示质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其他证据可能唯一区别在于一般当事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异议主要在客观性和关联性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从该条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民事证据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只包括七中形式,凡是不符合这其中形式的材料均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询问只适用于在刑事案件中询问证人、被害人,因此询问笔录在证据形式上接近证人证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的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拓展延伸
笔录证据的分类及其法律效力
笔录证据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通过书面记录的方式记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或其他相关事实。根据其来源和性质的不同,笔录证据可以分为多种分类。常见的分类包括口供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这些不同类型的笔录证据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口供笔录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它是当事人亲自陈述的内容;询问笔录则是警察或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记录下来的证据;调查笔录则是在调查过程中记录的相关事实。了解笔录证据的分类及其法律效力对于诉讼参与者和律师来说非常重要,可以帮助他们在法庭上有效地使用和辩护这些证据。
结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的要求,笔录证据在法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询问笔录作为一种证据,需要在庭审上出示质证后才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往往没有异议,争议主要在于其客观性和关联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七种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只有符合这些形式的材料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了解不同类型的笔录证据及其法律效力对于诉讼参与者和律师来说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他们有效地运用和辩护这些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