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双方需定期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通常是定期给付,也有条件的一次性给付。若离婚时,未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无经济收入,可请求用财物折抵抚养费。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如对方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
一、关于夫妻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离婚后,夫妻双方通常会定期履行抚养费的支付义务。
1.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通常是定期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若是离婚时,未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没有经济收入,也可以用财物折抵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3.通常抚养费需要支付至孩子满十八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第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离婚抚养费不给怎么办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三、民法典中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包括哪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民法典中夫妻离婚子女抚养弗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离婚抚养费是指在离婚时,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或者离婚后需要抚养的子女所应支付的抚养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的规定,离婚抚养费的标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则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子女已经成年,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费不得超过twenty years;如果子女尚未成年,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费不得超过twenty-one years。父母对子女有抚养费的义务,不意味着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离婚后需要抚养的子女。
在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费,应当定期支付;父母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赔偿损失。
结语
夫妻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多种,包括定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对于离婚时未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法典中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