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实施强奸行为时,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也可能对被害妇女有猥亵、侮辱的行为,最终是以强制、威胁侮辱罪定罪处罚还是强奸未遂呢?其实这种猥亵、侮辱行为属于强奸罪的组成部分,因此是不能不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定罪处罚。那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呢?
1、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羞耻性,包括男性和女性;强奸罪侵犯的只是妇女的性自主权,侵犯男性不能构成强奸罪的。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犯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与妇女发
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也应
认定为强奸罪(未遂)
3、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而强奸罪的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性。
强奸罪是带有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目的,而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不以此为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