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的条件和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或因彩礼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然而,如果已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一般不予支持。此外,对于“生活困难”的界定,应综合考虑彩礼数额、生活来源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结婚礼金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才能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
一、有哪些情形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后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结婚礼金一般都是认为是结婚彩礼,这是基于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财物,与男女在恋爱阶段相互赠与的财物性质不同,这要注意区分。而一般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结婚礼金的,必然就要符合法定的情形,那么才会得到支持。
结语
结婚彩礼的返还请求需满足以下情形: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然而,不符合相关规定、婚后共同生活两年以上或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况,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共同生活的界定,需考虑实际支出和生活、生产需要。结婚礼金与恋爱阶段的赠与财物性质不同,男方要求返还结婚礼金需符合法定情形方可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