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工程勘察证书:
工程设计证书: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可行性研究及项目两阶段勘察设计,工程地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法。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定和规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3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4合同书中标函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
第七条费用
7.1经双方友好协商,本项目的合同费用依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年)计算,并按四川省政府关 灾后重建项目的要求降低51%取费。合同总价¥元(大写:)。
第八条支付方式
8.3合同签订后,业主在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 ,计¥元(大写:)。待全部工程施工招标完毕后,业主在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 ,计¥元(大写:)。项目竣工验收后,业主在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 ,计
¥元(大写:)。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
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的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
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
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的全部支付。
9.1.3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
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文件时,须征得
设计人同意,且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
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
包人负责解决。
9.1.8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
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3、9.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的年限为10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
络工作。
9.2.4由 设计人的原因,延误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
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
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
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7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
充。由 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
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
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
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 。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 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
本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由 不可抗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肆份。
12.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的规定的义务,本合同即行终止。
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全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签字)设计人名称: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签字)6
((签字)((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