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促进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企业安全职责,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省安委会办公室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省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纳入省电力企业诚信管理。
第三条能源监管办负责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建设及落实的监督、指导和督查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是指纳入诚信管理的电力企业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和职工公开,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向能源监管办报告安全生产履责情况。
第五条首次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电力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已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电力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承诺和报告内容。
第六条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培训并取证,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对安全隐患和风险及时进行治理和管控;对排查出的隐患和安全风险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报能源监管办;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六)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依法制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七)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定期向能源监管办报告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九)自觉接受能源监管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和监察。
(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配合或组织开展电力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报告及时报能源监管办。(十一)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应当承诺和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电力企业每年年初要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签名认可的安全生产承诺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送至能源监管办,并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宣传橱窗等形式向社会和职工公开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内容,以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电力企业每季度对所属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履行情况组织进行自查。
第八条能源监管办每半年对电力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情况组织一次抽查,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调动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自觉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第九条能源监管办定期组织电力企业对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注重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