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尚未判决的其他罪,应撤销缓刑并对新罪作出判决,根据前后罪判处的刑罚执行。违反缓刑管理规定或法院判决禁令的情节严重者,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分析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拓展延伸
缓刑期间如何保障社会安全与犯罪预防?
在缓刑期间,保障社会安全与犯罪预防至关重要。首先,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被缓刑人员的行为受到严密监控。这包括定期报告和监督,以及随机访问和检查。其次,应加强社会支持和康复措施,帮助缓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并改善其生活状况。此外,加强与警方和社区的合作,及时共享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教育和宣传活动也应加强,以提高公众对缓刑制度的理解和支持。最后,法律制度应完善,确保对违反缓刑条件或再次犯罪的人能够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社会安全。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更好地保障社会安全与犯罪预防,为缓刑人员提供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通过加强监管机制、提供社会支持和康复措施、加强警方和社区合作、加强教育宣传和完善法律制度等措施,可以更好地保障社会安全与犯罪预防,为缓刑人员提供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