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德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属于未销售的和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宁德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受理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