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小区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对建筑物进行重大改变,这种改变不仅是对外观的改变,往往也会对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甚至安全系数产生重大影响,与所有业主的利益密切相关,属于建筑区划内的重大事项,理应由业主进行表决决策,且对其表决应当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以维护最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各地政策,提交申请是加装电梯的第一步。一般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加装电梯。例如,以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为该单元的业主。依照中国之前法律规定,申请需“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即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