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外地上班可与公司商讨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注意防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应支付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受疫情影响困难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避免裁员。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需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疫情期间去外地上班可以与公司商讨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注意防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结语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在疫情期间,企业与职工可以商讨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注意防护。对于因疫情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稳定工作岗位,尽量避免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职工工资。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发放生活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二章 前 期 预 防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