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处罚或行政处理前,需要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监察部门不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的事项,已经按劳动争议处理或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的事项。
法律分析
一、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前要怎么做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要做发下事情:
(1)、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
(2)、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二、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事项有哪些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支付补偿金,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经济补偿未达成协议,应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对此纠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予受理。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如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就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应当由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无权管辖。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结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前,应遵循以下程序: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告知用人单位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监察部门不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的事项,也不处理已经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或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违法行为超过2年的事项也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受理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