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一房二卖时购房者的维权途径及法律依据。对于未办理登记的两份合同,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为优先履行标准。若一份已进行过户登记,另一份未登记,则已登记方享有房屋所有权。在第一个买房人已过户后再次卖给第二人的情况下,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法律分析
一、遭遇一房二卖时购房者怎么维权
1、遭遇一房二卖的维权: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若是请求遭到拒绝,则可以向人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发生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1、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2、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结语
购房者遭遇一房二卖时,可以采取维权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七十八条,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若维权请求被拒绝,购房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发生一房二卖的情况,根据合同登记情况和物权原则,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而出卖人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购房者应积极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