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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还款人和担保人的角色与责任

2024-07-28 来源:客趣旅游网

共同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在债务清偿时的顺序不同。共同借款人是主债务人之一,银行可直接向其追索债务。共同还款人是第二还款来源,只有债务没有权利。如果共同还款人也无力清偿,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和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代为履行,但需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主要区别在于债务清偿时的顺序不一样。共同借款人在债权债务义务上是同等的,共同还款人是第二还款来源,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在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银行债务时,银行可直接向第二还款人追索债务。如果共同还款人也没有能力清偿能力了,在诉讼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共同还款人和担保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共同还款人和担保人在借款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作为共同还款人,他们与主借款人共同承担借款的还款责任,若主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共同还款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而担保人则是为了保证借款的安全性而提供担保,一旦主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担保人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承担起还款责任。在法律上,共同还款人和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是明确的,他们有责任保证借款的还款安全,以维护借款双方的权益。因此,共同还款人和担保人在借款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确保借款的顺利还款。

结语

共同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在债务清偿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共同借款人在债权债务上享有平等的地位,而共同还款人则是第二还款来源。在第一债务人无法偿还银行债务时,银行有权直接向第二还款人追索债务。如果共同还款人也无力偿还债务,经过诉讼程序后可以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有权代为履行,但需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共同还款人和担保人在借款中承担重要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应认真履行,以确保借款的安全和顺利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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