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后追加担保人有效,但需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担保人需承担偿还债务责任。根据《民法典》,担保合同应依法订立,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确认无效后,过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债务内容保证人仍负责,但加重债务部分不承担责任。变更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法律分析
一、借条上后追加担保人有效吗
借条上后追加担保人是有效的。但是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要按照相关约定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拓展延伸
如何在借条上追加担保人来增加借款的保障?
在借条上追加担保人是一种常见的方式,用于增加借款的保障。这意味着在原有的借条上,借款人可以选择在某个时间点后追加一个或多个担保人。通过追加担保人,借款人可以提高借款的信用度和还款保障,同时也能为出借人带来更多的信心。
追加担保人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议。在进行追加担保人之前,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明确约定相关条款和条件,并在借条上进行书面记录。这样可以确保追加担保人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追加担保人并不能完全消除借款风险,因为追加担保人仍然需要具备还款能力和履约能力。此外,追加担保人也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因为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借条上追加担保人可以增加借款的保障,但在操作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明确约定条款和条件,并确保担保人具备还款和履约能力。这样可以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更多的信心和保障。
结语
通过在借条上追加担保人,可以增加借款的保障。追加担保人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议。在进行追加担保人之前,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明确约定相关条款和条件,并在借条上进行书面记录。需要注意的是,追加担保人并不能完全消除借款风险,因为担保人仍然需要具备还款能力和履约能力。总之,借条上追加担保人可以增加借款的保障,但在操作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明确约定条款和条件,并确保担保人具备还款和履约能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