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当事人咨询,去某企业上班,但被要求签订协议,将他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劳务关系,并且约定他不能要求企业交保险,离职也不能要求经济补偿,他想咨询这样是否合法?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这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二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知道了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再来回答这个问题。如果双方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劳动关系,那这样的协议则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确认为无效。如果双方确实属于劳务关系,这样的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具有法律效力。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那就是不能盲目去要求员工签订这样的协议,如果按自己的用工方式,确实属于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否则,即使签订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法规避法律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