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劳动仲裁过了可是我记错了时间,还可以再去申请劳动仲裁吗
可以再次起诉。庭前,书记员已经将传票及出庭通知书送达给原、被告双方,并叮嘱双方要看清开庭的时间、地点,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将视为放弃对对方所诉事实的抗辩和证据的质证,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开庭当天,原告方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后迟迟未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一个小时后,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终于赶到,表示因为事情太多,所以记错了开庭时间,希望法官可以现在再开一次庭。法官表示,开庭是案件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双方当事人必须高度重视,非因法定事由,都必须严格按照传票上的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本案裁定按撤诉处理结案。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以后再遇到应该开庭的案件,必将会高度重视,绝不会再“迟到或缺席
二、劳动仲裁再次申请如何处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申请人自己撤诉的,之后申请人在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仲裁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经失效)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