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经处理”如何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作者认为,在正确区分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和不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的基础上,考虑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
法律分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如何累计数额?具体解答如下: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于“未经处理”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理解,在正确区分了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和不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的基础上也要考虑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数额较大这一现象。如果行为人一个星期内连续5次每次贪污4000元,累计两万元,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一次性贪污5000元的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于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贪污数额较大的行为给予一个累计期限,对于这一累计期限内贪污数额总和达到5000元以上标准的应当构成犯罪,没有达到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其实在有关财产型犯罪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也有过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为“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笔者认为对于数次贪污每次都不构成犯罪,但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法律也要确定一定的累计期间,对于累计期内每次都不构成犯罪但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贪污行为,其数额予以累计。
拓展延伸
多次贪污未处理如何计算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贪污未处理的情况,如何计算数额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多次贪污未处理的,以累计贪污数额为贪污罪数额。
具体而言,如果一个人在多次贪污行为中,累计贪污数额在499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数额。而如果累计贪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则应当认定为特别巨大贪污罪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人在多次贪污行为中,累计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不满499万元的,且与前罪已遂但未遂部分实行并罚,则应当以累计贪污数额为贪污罪数额。
总之,多次贪污未处理如何计算数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依法维护司法公正和严肃处理贪污犯罪行为。
结语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对党和国家的形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以及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如何累计数额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根据笔者的理解,在正确区分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和不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的基础上,需要考虑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数额较大这一现象。因此,有必要对于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贪污数额较大的行为给予一个累计期限,对于这一累计期限内贪污数额总和达到5000元以上标准的应当构成犯罪,没有达到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