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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间合同是否需要中介公司公章?

2024-07-21 来源:客趣旅游网

房地产居间合同是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协议,主要特点包括主体为居间人和委托人、标的为实现委托事项、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签订合同时,委托人需要注意明确税费和审查中介公司报告事项,以避免不了解税费和被中介公司隐瞒信息导致损失。此外,委托人还应关注房屋产权清晰性、继承问题、共有人、产权证书、转让条件、履行障碍和代理人授权等问题。

法律分析

房地产居间合同也称为房地产中介合同、中介服务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又称中介人)与委托人订立的、旨在实现委托人委托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居间合同的主体是居间人和委托人。居间人,是指在居间合同中为他人成交而撮合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即俗称的经纪人、中介人或介绍人等。在同一份居问合同中,委托人一般只有一个,有时也有两个。有一个委托人的居间合同称为双边居间合同,有两个委托人的居间合同则称为多边居间合同。

(2)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实现委托人委托的事项。

(3)居间合同具有自身特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1、明确各种税费的名目和数额

作为居间人,一些中介公司利用当事人急于购房或卖房的心理,强烈要求和诱导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想方设法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这一过程中,如果买卖双方对诸如国家规定的税费、交易习惯和相关手续的办理程序等并不了解,又没有证据能证明中介人员有欺诈行为,签订合同后发现合同约定与自己的真实意思有偏差,往往只能自认吃亏,不仅要依约向中介公司支付咨询和中介服务费,还可能因逾期付款等情形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严格审查中介公司报告事项

委托人应对中介公司所报的事项作审查或必要的咨询。具体来说,可要求中介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或出具情况说明,否则一旦出现纠纷,若无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在披露相关信息时存在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委托人则难以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

在房屋买卖中,委托人还应注意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继承问题;是否存在共有人;是否取得产权证书;注意房屋是否具备可转让条件;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或担保等履行障碍;注意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是否有效合法,是否存在无权代理或过期委托等情况。

结语

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指房地产居间人与委托人订立的协议,旨在实现委托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居间合同的主体是居间人和委托人,合同标的是实现委托事项。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委托人应注意明确各种税费的名目和数额,并严格审查中介公司报告事项。此外,委托人还应关注房屋产权清晰性、继承问题、共有人情况、产权证书取得情况、可转让条件、履行障碍等因素。同时,委托人也需确保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有效合法,避免无权代理或过期委托等情况的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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