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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024-07-19 来源:客趣旅游网

法律主观: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 征地补偿安置 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汉江街办、车辆街办、红卫街办、花果街办。补偿标准:耕地:55400元亩;菜地:78668元亩;果园:60940元亩;茶园:60940元亩;精养鱼池:60940元亩;林地:38780元亩;未利用地:22160元亩。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柏林镇、黄龙镇、西城开发区。补偿标准:耕地:49800元亩;菜地:70716元亩;果园:54780元亩;茶园:54780元亩;精养鱼池:54780元亩;林地:34860元亩;未利用地:24900元亩。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方滩乡、西沟乡。补偿标准:耕地:34880元亩;菜地:49529元亩;果园:38368元亩;茶园:38368元亩;精养鱼池:38368元亩;林地:24416元亩;未利用地:17440元亩。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 征收农民土地 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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