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年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计算20年,60-74周岁的人根据年龄递减计算,75周岁以上的人计算为5年。赔偿义务人只需赔偿被扶养人应承担的部分,若有多个扶养人,则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的消费支出标准。
法律分析
被扶养人是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被扶养人是18-60周岁之间,没有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被扶养人是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其年龄和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对于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计算方法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乘以年龄差,再除以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对于18-60周岁之间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计算方法为上述消费支出乘以20,其他年龄段的被扶养人根据年龄差进行调整。对于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计算方法为消费支出乘以5。赔偿义务人应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若被扶养人有多个扶养人,则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