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出纳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出纳工作是指货币资金的收付和管理。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出纳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手续齐全,控制严密,责任分明,及时准确。
第四条 坚持日清日结,账款核对制度。出纳业务必须坚持日清日结,及时核对库存,发现问题,立即查找,切实做到账款相符。
第五条 坚持交接制度。现金转移必须当时当面点交清楚,并由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以明责任。
第六条 坚持安全保卫制度。钱款、票据、印章等都必须入库妥善保管;离开时必须收妥钱款、票据和印章,保险箱应上锁。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加强检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坚持查库制度。对现金、票据、印章等实物库存,应经常检查,以消除各种不正常、不安全因素。各部门应层层负责,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查库制度,做好查库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货币资金的收付
第八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九条 各部门、营业部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收取货款时,必须收据写明确,是几月的货款,需借款出去,必须有借款单回来,一起现金跟单据交由出纳做账。
第十条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并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不得由一人全过程经办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业务。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审批程序。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二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严禁“白条抵库”行为。
第十四条 负责现金管理的人员应定期核对库存现金,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并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库存现金账实相符,如遇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条 发生出纳业务的部门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法规和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十八条 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进行银行票据背书转让。各部门对于银行存款收付事项,应严格遵守“收付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和核算。其中:
一、对于所有银行收入款项,都应按照规定的账务处理程序,填制银行收款记账凭证,不得通过银行票据背书转让的手段来故意规避正常的账务处理程序和规定,严禁会计账目上不留痕迹和线索的行为。
二、对于所有银行付款事项,都应另行签发银行票据进行支付,并按规定填制银行付款记账凭证,不得利用银行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和越过账务登记程序来坐支和转付银行收入款项。
第二十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使用票据时,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未经授权或批准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加盖“作废”章,并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臵或销毁。
第二十一条 发生出纳业务的部门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应由不同的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网上银行支付密码、证书等,应视同银行印鉴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