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河北省XX市北城区XX小区南楼东单XX室。系犯罪嫌疑人胡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男,XX岁,工作单位:x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胡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胡因涉嫌罪一案,于2019年11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申请人系嫌疑人的妻子,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方式是交纳若干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胡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人认为,胡平时表现良好,并在XX市有固定的住处,随时可以讯问,目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胡身患乙肝需要治疗,家有老人需要照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人认为,胡在被刑事拘留前就患有乙肝,曾被检查出乙肝大小三阳,在家时经常出现肝脏疼痛难忍的现象,并且家中父母已达80多岁高龄,需要胡回家照顾。故依法可对胡采用取保候审的办法。
综上,对嫌疑人胡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有利于其治疗疾病,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和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规定的条件,故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恳请予以批准。
此致
XX县公安局
申请人:胡的妻子
王
【延伸阅读】
律师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将其从羁押场所释放,但保证传讯时及时到场的一种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是嫌疑人亲属的最大期盼,也是最能体现律师工作成果之一。尽管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案例较少,但作为律师必须将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作为这一阶段重要工作来做,这是作为律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五种条件只有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不致对社会危害;3、严重疾病;4、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5、羁押超过法定期限。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理由,并不是取保候审条件之一;因此不应该在陈述实体上无罪来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实践中许多嫌疑人亲属甚至律师也在做徒劳之力。一般情况下后两种理由侦查机关会主动变更强制措施,所以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主要在前三种理由上下功夫。
取保候审难是我国的实际状况,律师应穷尽一切办法,探寻事实、阐述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期能成功说服侦查机关将嫌疑人取保候审。因此律师的申请取保候审书质量非常关键,另外;律师在做侦查机关的工作中也体现着律师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在侦查机关7日内作出不同意答复后,律师有权知道不同意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给予当事人的信任和期盼,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下穷尽所能为当事人说话,这是律师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