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一、甲方张红梅自愿赔偿给乙方李美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45573.2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30573.2元人民币)。
二、此赔偿数额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后续可能发生的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一切赔偿费用。
三、本协议签定时,由甲方张红梅支付给乙方李美玉所剩余的费用15000元人民币。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数额是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它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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