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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状

2021-04-02 来源:客趣旅游网

  原告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某某村某号。TEL:

  被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xx市经济开发区某某社区。 TEL:

  被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TEL: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8000元及利息(自x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现计算至x年5月9日,利息为 元)。

  二.一切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年2月6日,被告因急用钱向我借款150000元整,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截止x年10月25日,被告将利息全部结清,并又偿还了220xx元本金,并重新为我书写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载明:借款本金128000元,x年11月10日前全部还清。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分两次共偿还本金20xx0元。之后,被告一直以无款为由不再偿还。为此,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贾某某 x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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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从民间借贷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的自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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