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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摊位租赁合同

2020-06-02 来源:客趣旅游网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为充实   景区的服务内容,促进旅游景区的全面发展,逐步形成景观观赏、餐饮、购物、休闲、娱乐等全方位旅游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的旅游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    景区部分摊位(以下简称“摊位”)租赁经营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摊位位置及经营内容

  1、乙方承租甲方景区西门口、东门口摊位各一个,共计两个摊位,前述摊位有甲乙双方共同认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换摊位位置。

  2、乙方在前述摊位经营内容仅限于数码快照、冲洗、照相器材的销售,乙方不得利用该摊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乙方有意续租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标准为每年 元。

  2、支付方式为: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下年度的租金。

  第四条 保证金

  1、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交纳 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协议、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保证。协议履行完毕且乙方无违约或其他赔偿责任,甲方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需交纳违约金或罚款而乙方拒不交纳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视情况对乙方实施停业整顿或解除协议。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

  2、协议履行期间履约保证金应保持在 元,不足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

  第五条 摊位的改造

  协议期内乙方按甲方的统一规划进行摊位改造,其改造方案需经甲方审批同意,改造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景区有关消防、卫生、安全用电、营业时间、公共安全、经营秩序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协议。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摊位及相关配套设施,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证照。

  3、应按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5、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7、将摊位转租、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摊位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8、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第八条 协议的解除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摊位,经甲方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承租的摊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4)、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5)、被消费者投诉,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6)、将承租的摊位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

  (7)、逾期三十日未支付租金的。

  (8)、未经甲方同意连续停业达 日的。

  (9)、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3、租赁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终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提供出租摊位,应按租金标准双倍减收相应租金,逾期三十日,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年租金的双倍赔偿乙方。

  2、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0.3%的违约金。

  3、乙方因本协议第八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协议提前解除的,甲方所收租金不予返还,乙方还应按当年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所收租金不予返还,乙方还应按当年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政府规划、拆迁需要收回摊位所在土地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前述两款而终止本协议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 摊位的交还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本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三日内将租赁的摊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摊位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2、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协议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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