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地名命名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和《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核准,同意你单位在乐清市南塘镇扬州村,东至12米规划的南塘南路,南至空地,西至乐清市伯特利轴制造有限公司,北至巨锐科技有限公司,建造的占地面积为4211平方米、建筑面积15374.8平方米,主出入口位于12米规划的南塘南路的建筑物(群)命名为“”。从发文之日起,使用命名的标准名称。
此复。
XX市民政局
20xx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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