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确保采购行为的规范和廉洁,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常州市政府采购诚信准入规定(试行)》,我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愿遵守以下诚信承诺条款。
1、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除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资质,满足招标要求外,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清洁准入的有关规定。
2、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愿承担一定期限内相应资格的丧失。
(一)单位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该单位或者个人将丧失进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6个月至1年的资格。
(二)单位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该单位或者个人将在1至2年内丧失进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三)单位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该单位或者个人在二至三年内丧失进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四)单位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将永远失去进入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自愿承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的下列行政责任:
一、征收5到10&permil的采购金额;罚款。
二、对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贿5000元以下的,为供应商作一次不良记录,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不良记录,并按上述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本承诺函由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保管并存档,加盖供应商公章后生效。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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