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被上诉人):文,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用拖拉机驾驶员,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许村组x号。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路x号。负责人:王,总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皖18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充分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純系无理纠缠,妄议司法。事实上,在原审法庭调查中,被答辩人在未举出该鉴定意见书有违背事实和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已经表明不申请重新鉴定,明显可视为该鉴定意见书真实有效,合理合法。该司法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委托,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委托就必然无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只是其单方的臆想和猜测,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损害事实和法律的蔑视以及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逃避。
另据该鉴定意见书系由鉴定机构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真实材料进行技术鉴定的,其完整性和严肃性不容置疑。至于被答辩人称内固定未取出不具备鉴定条件,其说法亦完全不能成立,因为司法鉴定相关规则,未明确规定伤残鉴定必须等待二次手术后方可运行。何况答辩人已经在原审中声明后续治疗费不在本案中主张。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承担赔偿答辩人的残疾赔偿金,适用法律正确,事实依据充分。
二、原审法院依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伤残赔偿金,适用法律正确,彰显公平正义
被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其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证据不足,理由是答辩人拖拉机驾驶没有从业证明,且在文昌镇购房的证明也不够充分。其实被答辩人的理由明显忽略了一个特定的生活环境背景,答辩人虽系农村居民,但其早已在街道购买房屋长期居住,早就脱离土地,从事拖拉机运输行业,因为拖拉机运输只是一个自由职业行业,只要相关单位证明其驾驶拖拉机运输事实,便足以证明答辩人的从业这一事实。
至于答辩人在文昌镇购买房屋是否真实这一情节,原审法院对答辩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严密、细致的审查,且依法于庭后实地调查,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并经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事实。被答辩人企图通过某个证据的表面瑕疵而达到否定事实的目的,其不尊重客观事实的动机昭然若揭,有恶意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赔偿费用的复函》: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
另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答辩人的损失,适用法律正确,更具法律人性化。
三、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停车费和拖车费,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原审法院在法庭调查中,答辩人提交的停车费收据系宣南停车场出具并加盖印章,作为一个专用停车场出具收款收据有其一定的严肃性,因此也是客观事实反映,并非空穴来风。拖车费的发票是专用的税务发票,至于被答辩人认为收费标准过高,不是答辩人的意志所能转移的。因此,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适用法律正确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鉴定费和诉讼费由其承担没有依据的说法,完全背离了交强险这一社会保障机制的立法精神。因为交强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险,其具备浓重的政策性和公益性。
根据《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强险条例》的制定根据,而《交强险条例》又是《交强险条款》的制定根据,二者若规定不一致时,作为根据制定的法的规定自然优先适用。再说中保协是一个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其所制定的《交强险条款》只是交强险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而已,不能约束受害人。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适用法律正确。
五、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事故车辆的车损,合理合法
答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车辆受损申请宣城市佳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车损鉴定。佳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受理后,依照严格的评估程序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科学分析和市场调查,参考市场中准价格给予了该车辆的损失评估。而被答辩人却单方认为车损费用过高,并强调扣除因没有修理发票的17%的税金。
对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说法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完全是单方面的估测和主观臆断,其上诉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敬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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