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和加工及安装、水电及安装、消防及安装、避雷及安装、防火涂料及人工,一切以图纸为标准。
1.2 及二次倒运费用,辅材费用,不含行车及安装费用,不含地面材料及人工,不含图纸以外的内外部工程。
1.3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竣工。
1.4工程质量:
1.7厂房建筑面积为:
1.8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见人工费、机械费报价清单以及材料报价清单)。
第二条甲方工作
2.1甲方驻工地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2甲方负责制定施工工期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及要求监督乙方工作,如乙方不能按期按质完成工作,甲方有权将合同中施工项目抽项另外包给其他施工队,费用从原合同中扣除。
第三条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计划
3.2乙方必须服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和安排,必须执行公司制定的施工工期并严格按照指定的工期进度施工,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有权对不服从公司管理的施工队进行更换。
3.3乙方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第四条关于工期及变更的约定
4.1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24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
4.4施工中若出现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签字后生效,若无变更工程结算时不增加费用。
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5.2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接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1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天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天内,结清尾款。
第七条关于缴纳保险的约定
施工队必须将本队的施工人员一办理保险,费用由甲方垫付,结算时从安装费中扣除。
第八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8.1本合同在履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8.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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