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性质: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以便于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保证乙方基本的休息权利。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第十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实行计时或岗位工资的,每月标准工资为元。
(二)实行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为元。
(三)实行提成工资的,每月底薪为元,双方约定的提成比例为.
(四)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条中明确。
第十一条甲方每月日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在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夜班补贴元。
第十四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支付乙方生活费。
第十五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工伤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违法、不道德或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工作,并有权提出批评或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的同意,不得公开和泄露。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五条订立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乙方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其他财物,不得强迫乙方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乙方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二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九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三条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为其支付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三十八条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经协商,双方就其他事项作如下约定: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或本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第四十一条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鉴证机关:(公章)
鉴证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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