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出租房(丙方):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承租丙方门面转让于乙方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三方共同遵守:
一、建筑面积为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租期按照原租赁协议顺延年,并由乙方与丙方按原合同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租期自动顺延。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月租金为甲方剩余租期为月,剩余租金 元由乙方支付给丙方。门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三、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
四、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合同签订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应该按时接收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丙方保证该房屋为其合法所有并有权进行出租等,否则应该赔偿乙方转让费用同等的损失。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丙方按照转让费用标准补偿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三方可以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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