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律师事务所接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履行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x年**月**日*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公司为贵公司进行“*小区”样板房及销售大厅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定履行了装饰设计义务,并将设计成果交付贵公司,但贵公司仅支付预付款外并未按合同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为使合同得以履行,*公司工作人员在多次与贵公司相关负责人电话交涉未果,又赶到进行交涉,但贵公司相关负责人一再拖延并且无处理问题的正确态度(对此*公司已经取得充分的证据)。贵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造成*公司形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依据《合同法》规定及合同约定贵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合同价款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贵公司必然遭受经济损失及信誉损失。
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诚望贵公司从长久合作、珍惜良好业务关系的角度出发,采取积极态度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如不积极解决此事,*公司只得寻求法律途径。希望贵公司收到本函后三日内回复明确的意见。
请贵司慎思。
特此致函!
律师事务所
律师:
x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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