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陡;院 {i;}2oo6年第1期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诉权的行使 陈 明 (滁州学院,安徽 滁州 239000) 摘要:完善股份制度,确保股东权益,是公司立法的重要内客。本文从股东诉权的理论入手。在参考国外立法 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公司法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诉权立法不足,并对当前出现的股东权益纠纷中 股东如何行使诉权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了完善股东诉权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股东诉权;股东直接诉权;股东派生诉权;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912.29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547(2006)01—0035—03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就建立和企业股份制度改 革的不断深入,在实行公司制企业中,公司股东为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公司股东、公司的案件日趋增加。 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身利 益而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或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诉讼。 因而,股东直接诉讼所要保护的利益是股东自己的利 益,而非公司整体利益;起诉的对象可以是公司或是公 由于我国公司法中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申对股东 诉权行使的法律规定存在不足和空白。造成律师在从 事该诉讼业务时,遇到许多法律上的障碍。如1998年 7月,甲公司由乙、丙、丁三自然人组成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乙、丙丁的股 份比例为4:2:4,其中丁有20%用现金投入,另20%用 专有技术无形资产投入,在公司经营中.由于丁的专有 技术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造成公司亏损,乙、丙到 司的其它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等:诉讼结果利益归属 于股东自身,而非公司所有。如日本商法典第247条第 1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股东可以诉讼请求撤销全会 决议:1.召集程序或表决违反法令或章程。或显著不公 时;2.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时;3.对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 者行使表决权,致决议显著失当时。美国、德国、韩国的 商法、公司法对股东的直接诉讼也在法律上作了明文 规定。日本商法规定的股东直接可诉对象,均是股东为 自身利益所为。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 人侵害特别是控股股东侵害时,如果公司怠于采取行 动或诉讼.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对侵害 人提起诉讼。如日本商法典第267条规定:1.自6个月 前起连续持有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请求公司提起 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2.自有前款请求日起30天内, 公司不提起诉讼时,前款的股东可以为公司提起诉讼; 有关部门咨询,发现丁的技术存在严重缺陷,根本不能 生产三方约定的产品.同时,丁的无形资产在设立公司 是由三方议价投入,未进行法定作价评估。为此,乙、丙 和丁进行协商解散公司,因丁反对,未达到章程所规定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而未成,乙、丙诉请法 院,要求:1.解散甲公司;2.因丁的无形资产不实,要求 丁认缴100万元的注册资本:3.公司亏损由三方按比 例承担。在本案中,股东是否有权提出解散公司的请 求?股东能否直接对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诉 权?立法未作规定。本文试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关诉 权的问题作些探讨。 一、股东诉权的理论研究和国外立法 股东诉权是股东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行为目的的现代公司治理上的制度安排。实行对股东 诉权保护,有利于强化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机制,监督 和制约公司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依法依章行事.防止 其滥用公司权利。当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股东 如何先例诉权?l9世纪英、美国家率先在衡平法上创 设了股东派生诉讼。目前,股东诉讼已成为各国公司股 东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的主要手段之 根据股东诉讼提起权基础的不同,股东诉讼可分为 一3.因经过前款所定期间,有对公司产生难以回复损失 时,第一款的股东,可以不拘前二款规定,径直提起前 款的诉讼;4.股东提起前二款诉讼时,法院可以根据被 告的请求,命该股东提供担保。……美国公司法也规定 了派生诉讼的5种情形。可见。派生诉讼中股东起诉是 为公司利益.其提起诉讼有其前置条件即书面提请公 司诉讼.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当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 股东才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同时。起诉的股东必须符合 “当时股份拥有原则”。且应是善意、公平、公正地为公 司利益着想。而不是为个人私利。 二、我国公司立法不足和目前股东寻求司法救济 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O日颁布的《民事 收稿日期:2∞5一l1—30 作者简介:陈明(1968一)。男,安徽望江人,滁州学院经管系教师。 一3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桐睫霉鹿霉{il)2006年第1期 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股东权纠纷和损害公司权益 纠纷规定。案由是根据当中人的诉请和所发生法律关 系加以确定的。该规定为股东寻求司法救济提供程序 上必要的依据。由于公司实体立法的不足,致使股东诉 权司法救济得不到有效保护。现结合公司法和目前股 东权益纠纷主要情形作如下分析: (一)股东未出责、出责不实纠纷。依照公司法第 25条、第28条的规定,股东未出资,其他股东可以追 究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股东出资不实,其他股东承 担连带责任。在上述有关违约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条 款规定中。由谁行使诉权去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如何 行使诉权?立法未作规定。本人认为:股东未出资和出 资不实.由于发生场合不同。其行使诉权的方式也是不 同的。股东未出资,其行使的诉权是直接诉权而不是派 生诉权。理由在于:1.股东未出资的行为,发生在公司 设立过程中。且股东未出资,有可能导致以人合为基础 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的情形,而此时拟设立公司 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资格。2.股东未出资,违 反了股东之间所订的公司设立协议和共同制订的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是对拟设立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 侵犯。3.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违约责任,是未出资 股东向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所承担的违约责任。而不是 未出资股东向公司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因而,股东未出 资发生纠纷。足额出资的股东是案件中的原告,未出资 股东是案件中的被告.公司在案件中不具备当事人的 诉讼主体资格。 至于出资不实发生的纠纷。股东所行使的诉权是 派生诉权。原因在于:1.股东出资不实,发生在公司设 立以后。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发 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 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的,应当由该出资股东补交其 差额。此时公司已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2.股东出资 不实.影响公司正常运用和公司注册完整性及公司对 外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损害公司的财产利益。3.公司法 第28条规定: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 任。表明追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应是股东本身 以外的第二者即公司自身。因而,在股东出资不实时。 公司应向出资不实股东追究其责任.只有在公司不行 使诉权的情形下。公司股东才有权行使诉权。可见。在 股东出资不实派生诉论案件中。出资不实股东是案件 中的被告,如公司愿意参加诉讼,是案件中有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如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构成对出资股东权 益侵犯。是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现行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要 求股东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 东的过半数同意;同时。公司法第38条第1O款规定: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是股东会的 一36一 职权。目前。有的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私下把股权转 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者。该股东的侵权行为.由公司行 使诉权还是由股东直接行使诉权.实践中有不同的看 法。本人认为:对该股东的侵权行为。应由公司的其他 股东直接对转让出资的股东行使诉权。主要理由:1.公 司股东在出资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是股东 对股东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而。公司法第 35条和第38条第1O款所规定的内容.也是公司股东 权利、义务之规定。2.公司股东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出资时。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赢接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 先购买权.同时也违反了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章 程之约定。3.根据公司法第35条第2款和第38条第 1O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该转让出 资协议的效力。有待于其他股东的意思表示。与公司的 意思表示无关。 (三)公司管理人贞职务侵权纠纷。公司法第59条 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章程规定,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利益;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而,作为公司的董 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他们对公司负有诚信、忠诚 之义务,他们在履行职务时,应依法依章行使。如他们 不履行职责或违法违章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害。由 谁行使诉权,追究他们民事责任。上述条款未作进一步 规定。本人认为:追究公司管理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 任,应由公司作为原告行使诉权。因为他们不履行职务 或违法违章先例职权,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如公司不行 使诉讼权或怠于行使诉权。股东有权为公司的利益代 表公司进行诉讼,此时公司的诉讼地位是案件中的第 三人。 (四)公司决议侵犯股东权益纠纷。公司法第111 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 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该条规定 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如董事会、股东会也存在上述情形。可否起诉?在有限 责任公司立法中是个空白。我国澳门商法典公司编总 则第228条、229条、230条、231条对有关“股东会”决 议之无效、可撤销决议、撤销之诉、无效之诉及撤销之 诉共同规定中明确载明: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股东 有权提起诉讼,起诉的对象是公司。结合我国公司法 第l11条和澳门的立法经验。本人认为:如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公司行使诉权,这 样有利于股东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司法保障。但在公 司实际运行过程中,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是由 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是由董事长召集 和主持,如果上述决议是由具体操作的董事、经理过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冶;)睫譬院譬{;;)2006年第1期 错行为引起的。则有过错的董事、经理是案件中的第 三人。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请求强制解散公司权益纠纷。公司法对有限 效的司法保障。作为审判机关,鉴于公司法中对股东诉 权无实质性规定,对股东起诉的案件。又一时难以裁判。 因而,加强公司立法。完善股东诉权的保护制度是当前 公司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笔者建议对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诉权保护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股东直接诉权。只要股东在公司 运作过程中。其利益受到公司或大股东的侵害都有权 直接行使诉权。现行公司法中,应增设股东权利、义务 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公司可以解散的情形作 了共同的规定即公司法第190条规定,该条规定所载 的情形.均体现了股东共同的意思表示,并未作出因其 他事由需要解散的规定。作为以人合为基础构成的有 限责任公司,如股东意见不合或各种利益冲突,在公司 无法进行经营活动或无法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解散的情 况下,股东可否请求司法第38条第l1款规定:1.解散 公司是股东会的决议事项,而股东大会所需拟议事项, 又是以股东解散公司提案为前提,表明在正常情况下, 提请公司解散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力。2.如股东大会对 股东提请公司解散的议案.不召开股东大会或不作出 决议.实则是其他股东对要求解散公司股东权利的侵 犯.也是对要求解散公司股东财产权益的侵犯,因为公 司不解散.股东应享有的财产权益继续被公司冻结使 用。股东无法对该财产行使权利。3.从国外立法看:德 国有限公司法第61条、日本有限公司法第71条均规 定.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解散 公司 由于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实则是终止股东之间以 章程为基础构成的在公司所有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因而,股东要求解散公司被诉对象是其他股东,在程序 上是变更之诉。 三、完善公司立法.确保股东诉权 专门章节,把股东诉权规定在该章节中。便于股东行使 诉权和审判机关操作。对股东直接诉权,应明确股东诉 权的诉因、种类、诉讼对象、审判管辖等。具体的立法方 式可参照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立法方式.既有具体的 规定,又有概括弹性 (二)明确股东的派生诉权。在股东派生诉权立法 上。应当明确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股东派生诉讼结果 利益归属.公司和其他股东在派生诉讼中地位等。 (-)赋予股东对公司强制解散、遭受不公平待遇的 司法救济权。在公司强制解散问题上,应明确公司强制 解散的事由、股东提起的条件、公司被强制解散后股东 的法律责任等。至于不公平待遇股东诉权如公司重大决 策未充分考虑少数股东意见、个别股东被无故限制股东 的权利等在立法上应有所体现。对不公平待遇起诉应有 时间上限制,否则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中.由于对股东诉权在程 序上如何操作没有作出详尽的规定。造成公司法中有关 追究他人责任条款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有些股东由于 参考文献: fl】日本商法典【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澳门商法典f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当代美国法律[z].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o・o●—・: o-o●o●o・o・o・0・・:'・0・o●o・‘: ・o・—争-—・・争・o●‘: ・‘: ・—(>・o● 无司法救济措施可资利用。致使自己利益得不到充分有 o・o-C¨o●o●o●o・o・o・o-o●o●o・o・o●<>●o●o・o・o・o・o●o●o(上接第34页) 和双重职能后,就会纠正以政权职 来.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亦是非常必要的。 4.税务会计独立成科是规范会计学科体系的要求。 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单独分离出来,才能做到 财务会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导下的企业会计制 度进行核算和监督。进而保持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的相 对稳定和规范:税务会计则根据国家税收法令、条例等 能包揽所有权职能或以所有权职能取代政权职能的弊 端。体现在会计上,就应做到财务与财政分离、会计与 财务分离。企业会计工作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指导,这些 改革就必然要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立。对中国境 内的所有企业,不论其经营范围和经济性质如何,都要 建立统一的税务会计.向国家承担依法缴纳税款的义 务,向投资者分配税后利润,进行以节税为目的的税务 随时调整收入、成本和费用。体现国家政治权力的要求, 从而使我国的会计学科体系更加科学和规范。其次,税 (纳税)筹划,使企业税收负担最轻、纳税成本最低。 3.税务会计独立成科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要求。 进入2O世纪后,税务会计尤其是所得税会计逐步发展 和完善。税务会计已受到普遍重视,并发展成为重要的 会计学分支。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其投资额也越来越大,而我 国在国外投资业务也逐年增多。为了符合国际税收惯 例,改善投资环境,防止国际避税,维护国家权益和企业 经济利益。进一步扩大中国在国际之间的经济业务往 制改革使我国税种、税目、税率等越来越复杂,从规范我 国会计学科体系、开展会计理论研究等现实需要出发, 建立我国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也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陈 杰.税务会计[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2】盎地.税务会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 [3】姚梅炎.最新会计辞典[z】.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2. 一3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